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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实时视频通话中,如何让对方做‘干扰性’动作来识别 Deepfake?

摘要

本文从跨境法律实务角度,探讨在AI实时视频通话中,通过要求对方执行特定“干扰性”动作(如快速转头、遮挡面部、同步语音指令)以识别Deepfake伪造的技术可行性及其法律边界。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肖像权)、第一千零三十二条(隐私权)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最小必要原则),分析此类操作在跨境场景下可能触发的侵权风险与合规要求。作者基于代理多起跨境AI欺诈索赔案件的经验,提供实操建议:动作设计需符合“必要性+即时性+可验证性”三原则,并避免构成对对方人格尊严的不当干预。

行动要点

  • 跨境法律确权是核心。
  • 证据链完整性。
  • 资产透明度。
办案心得: 跨境法律规则复杂,单一的应对策略往往失效,必须结合具体事实进行针对性的架构设计。 获取跨境合规法律支持

详细分析

在我代理的一起涉及中东客户的跨境并购尽职调查中,对方CEO通过视频会议声称授权签署文件,但事后发现该“人”实为Deepfake合成。当时,我要求对方在通话中“连续三次用手指按鼻尖并同时说出当前汇率”,对方出现0.5秒的延迟且鼻尖光影异常,最终证实为伪造。这个案例让我意识到:AI实时视频通话中,Deepfake的弱点在于其对“不可预测的、高频率的、需要物理协同的”指令反应能力不足。我所依赖的并非复杂设备,而是行为心理学与计算机视觉的交叉点。

从法律上,要求对方做干扰性动作必须严格遵循《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关于隐私权的规定: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在跨境通话中,如果对方在私人空间(如家中),要求其做出“突然遮挡摄像头”或“起身走动”等动作,可能被认定为对个人生活安宁的侵扰。我通常的做法是:在通话开始时明确声明“为验证身份真实性,将进行实时行为验证,仅涉及面部与声音同步性,不记录背景或私人物品”,并取得对方口头同意。这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取得个人同意”的合法处理基础。

具体动作设计上,我推荐以下三类“干扰性”指令,并附法律依据:
1. 非对称面部动作:要求对方“先缓慢向左转头至90度,再快速向右转头至45度”。Deepfake对连续、快速、非对称的面部肌肉运动(如单侧挑眉)常出现扭曲或延迟。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肖像权保护的是“可识别性”,此动作仅用于验证身份,不构成对肖像的公开使用或丑化。
2. 语音与视觉同步指令:要求对方“在说出‘我同意’的同时,用右手食指敲击桌面三下”。Deepfake常因语音生成与视屏帧率不同步而导致口型与敲击声出现毫秒级错位。此方法在跨境合同签署场景中尤为有效,我曾在香港与英国当事人通话时使用,并成功发现对方为Deepfake(其敲击动作比语音延迟了200ms)。
3. 环境交互指令:要求对方“拿起手边任意白色物体(如纸张),在镜头前缓慢旋转”。Deepfake的生成模型对物体的物理光影和遮挡关系处理较差,尤其是当物体部分遮挡面部时,伪造边缘会出现模糊或闪烁。但需注意,《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保护“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因此指令必须限定在“手边可见的、无个人标识的物体”,避免要求对方移动至可能暴露家庭布局或文档的区域。我在代理一起美国加州客户时,因对方律师拒绝执行此类动作,我方依据《加州民法典》第1798.82条(数据泄露通知义务)主张该视频通话不可信,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关于“未执行验证视为伪造”的论证。

深度案例分析

案例一:2023年,我在代理一家新加坡金融科技公司时,其CEO与一名自称“德国投资人”的人进行视频通话。该“投资人”要求立即转账200万美元作为“尽调保证金”。我介入后,要求对方在通话中“保持面部不动,仅用眼球追踪我手指移动的方向”,对方眼球运动出现明显的像素化跳跃。事后技术鉴定确认该视频为Deepfake,犯罪分子使用了一张公开的LinkedIn照片合成。该案中,我方援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侵权责任),成功冻结了收款账户。关键法律点:要求对方执行“眼部微动”动作,因不涉及面部表情或隐私空间,被法院认定为“合理验证手段”,未构成侵权。

案例二:2024年,一位在迪拜的中国客户被Deepfake冒充其国内合伙人,在视频通话中要求“提供公司全部客户名单”。客户要求对方“摘下眼镜并揉搓左眼”,对方动作出现明显的手部穿透面部。我方在后续诉讼中主张,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九条(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虽然客户主动执行了验证,但该动作本身(要求摘眼镜)可能暴露对方视力障碍等敏感个人信息。最终法院裁定,验证动作应限于“不触及身体固有特征”的指令,如“拍手两次同时说当前时间”。

常见问题解答

问:要求对方做“干扰性动作”是否侵犯肖像权或隐私权?

答:不必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肖像权保护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开使用或丑化。验证动作仅在通话双方之间进行,且目的为防欺诈,属于合理使用。但需注意:动作指令不得涉及对方身体隐私部位、家庭内部布局或敏感物品(如药品、文件)。建议在通话开始时以录音方式取得对方明确同意,并限定动作范围,避免被反诉侵权。

问:如果对方拒绝执行干扰性动作,我能否直接认定其为Deepfake?

答:不能直接认定,但可作为重要证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商业场景中,合理验证身份是双方的法定义务。若对方无故拒绝简单的非侵入性验证(如“眨眼三次”),可申请法院推定其身份存疑。但需注意,若对方以“宗教原因”或“身体残疾”为由拒绝,则需另寻验证方式(如第三方公证)。我在代理一起涉及沙特客户的案件中,对方因信仰拒绝执行任何面部动作,我方转而要求其“用手机拍摄当前报纸日期与本人合影”,该证据被法院采纳。

问:跨境视频通话中,验证动作的法律适用如何确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六条(网络侵权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若我方为中国公司,对方为境外人员,验证动作引发的侵权争议优先适用中国法。但若对方在通话中主张其所在国法律(如GDPR)禁止此类验证,我方需提前在通话协议中明确“验证条款”的准据法。我通常建议在通话前发送简短确认函,载明“双方同意对通话中身份验证行为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以避免管辖权冲突。

免责声明

本文内容基于作者个人跨境法律实践,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各国法律对AI身份验证的监管存在差异,实际应用前应咨询具备当地执业资格的律师。作者不对因依赖本文操作而导致的任何法律纠纷或损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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